【解答】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法規與實務(上-法規篇)

經保訓會核准實務訓練停止訓練之考試錄取人員,如擬申請重新訓練,下列做法何者錯誤?

申請重新訓練經核准後,仍留原分配機關(構)學校接受訓練。

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

應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15日內申請重新訓練。

依考試當年度訓練計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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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訓人員除具擬任職務法定任用資格,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之現職公務人員外,其餘人員於訓練期間均無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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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訓人員請下列何種假別,不須按實務訓練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

事假。

陪產假。

病假。

喪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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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應予停止訓練之情形,下列何者錯誤?

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易服勞役或社會勞動者。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予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者。

經司法機關執行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者。

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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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訓練是以增進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品德操守、服務態度為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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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訓人員於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分發任用前,因服義務役、替代役,致無法繼續接受訓練,得於事由發生後1個月內檢具證明文件,經各用人機關(構)學校轉送保訓會核准停止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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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錄取人員應函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之情形,以下何者為非?

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

訓練期間中途離訓。

曠職累計達2天。

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繼續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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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受訓人員報到7日內,將實務訓練計畫表上傳至保訓會培訓業務系統列管,影本送交受訓人員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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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錄取人員,擬申請縮短實務訓練,請問下列何者不符合規定?

具有與考試錄取類科同職組各職系之資格。

具有低一職等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所採計的4個月工作經驗,不包含前次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之實務訓練期間。

於報到後1個月內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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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何者非屬實務訓練之訓練內涵?

增進工作所需知能。

考核品德操守。

學習錄取類科之專業知能。

直接視同現職人員交辦各項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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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期間之獎懲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獎懲要點辦理。

獎懲紀錄加減訓練總分。

獎懲功過不得相互抵銷,紀錄也不得註銷。

訓練期滿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者,應廢止受訓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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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所定廢止受訓資格規定,以下何者為非?

錄取人員於訓練期間中途離訓。

訓練期間獎懲相互抵銷後累計達2大過者。

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績經重訓後仍核定為不及格者。

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成績經保訓會核定為不及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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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試錄取人員,如經保訓會核准縮短實務訓練,則其訓練期間為何?

1個月。

2個月。

3個月。

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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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錄取人員只要曾經參加過國家文官學院辦理之基礎訓練且成績及格,均得免除基礎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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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訓練期間的申請停止訓練之事由,不包括下列何者?

喪假。

分娩。

流產。

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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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錄取受訓人員分配訓練後分發任用前,有下列哪些情形致無法繼續接受訓練者,得停止訓練?

服義務役。

服替代役。

服志願役。

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第5款請公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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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以後考試錄取人員,均參加公教人員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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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君係高考三級考試錄取人員,於109年11月30日至實務訓練機關報到,實務訓練期間4個月,於110年1月3日分娩:下列選項何者正確?

甲君可請產前假,請假日數亦須按實務訓練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

甲君可請產前假8日,且不須按實務訓練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

甲君僅得請娩假14天即須銷假上班。

甲君得請娩假42天,但請假日數須按實務訓練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超過之日數應相對延長實務訓練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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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訓練成績不及格獲准自費重新參加4週基礎訓練人員,應自原訓期屆滿日翌日起,加計該重新訓練訓期28日為其重新訓期屆滿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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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錄取人員如符合訓練辦法所定免除基礎訓練資格要件,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其報到後10日內函送保訓會免除基礎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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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基礎訓練人員,仍應接受4個月實務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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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錄取受訓人員有下列哪些情形,訓練機關應函送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自願放棄受訓資格。

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

訓練期間中途離訓。

基礎訓練成績不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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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29條規定,具擬任職務之法定任用資格,經銓敘審定者,其訓練期間相關權益事項,下列何者錯誤?

如與原年資銜接者,得繼續併計年資給予休假。

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一般保險。

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及退撫基金。

訓練期間得請之特定假別仍須按比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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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小欣是地方特考錄取人員,在實務訓練4個月期間分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已至實務訓練機關報到,不得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得以分娩事由申請停止訓練。

得請娩假,但娩假期間因無工作事實,不得支領訓練津貼。

請娩假日數應按實務訓練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所以只能請娩假14天就應該銷假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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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訓人員如符合縮短實務訓練資格條件,只要在訓練期滿前提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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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保訓會核准實務訓練停止訓練之考試錄取人員,下列做法何者正確?

申請重新訓練經核准後,仍留原分配機關(構)學校接受訓練。

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

應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15日內申請重新訓練。

依重新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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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之請假規定,以下何者正確?

僅得請特定之假別。

僅得請事假或病假。

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不得請假。

除特定假別須按比例計算外,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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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哪些考試錄取人員曾調受基礎訓練?

高普考。

地方特考。

關務特考。

原住民族特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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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期間機關應辦理之相關作業,下列何者正確?

於受訓人員報到後7日內將實務訓練計畫表上傳至保訓會培訓業務系統列管。

報到當日即應至保訓會培訓業務系統登載報到日期。

受訓人員如符合免除基礎訓練資格要件,機關應於報到後10日內函送保訓會核准。

受訓人員如符合縮短實務訓練資格要件,得於報到後1個月內向機關提出申請轉送保訓會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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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小明實務訓練期間因病須請延長病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事假及病假全數請畢始得請延長病假。

延長病假不得超過實務訓練期間二分之一。

延長病假期間無上班事實,爰不發給訓練津貼。

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繼續訓練者,應廢止受訓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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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錄取人員如於訓練期間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得請事假到其他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接受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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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應按日扣除訓練津貼之情形,下列何者有誤?

曠課。

曠職。

請事假。

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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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哪些是縮短實務訓練之資格條件及規定?

最近5年內具有與考試錄取類科擬任職務同職系之資格,其期間4個月以上。

具有低一職等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於訓練期滿前提出申請。

擔任高於或同於擬任職務列等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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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珍係普考錄取人員,實務訓練間為4個月,倘於實務訓練期間請婚假14天、產前假5天,請問其實務訓練期滿日應如何計算?

於原定實務訓練期滿日翌日起加計14日。

於原定實務訓練期滿日翌日起加計11日。

於原定實務訓練期滿日翌日起加計9日。

於原定實務訓練期滿日翌日起加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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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訓人員基礎訓練期間應給予公假,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避免要求受訓人員於基礎訓練期間返回實務訓練機關處理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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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訓練是以增進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品德操守、服務態度為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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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考試錄取人員依法必須接受訓練。

除性質特殊訓練外,訓練類別分為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

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始予分發任用。

考試錄取人員訓練非屬考試程序之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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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訓練是以充實初任公務人員應具備之基本觀念、品德操守、服務態度及行政程序與技術為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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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於規定時間內接受基礎訓練人員,如因公務繁忙未能如期參訓,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得向國家文官學院申請變更調訓梯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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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期間機關應辦理之相關作業,下列何者錯誤?

於受訓人員報到後7日內將實務訓練計畫表上傳至保訓會培訓業務系統列管。

報到當日即應至保訓會培訓業務系統登載報到日期。

受訓人員如符合免除基礎訓練資格要件,機關應於報到後10日內函送保訓會核准。

受訓人員如符合縮短實務訓練資格要件,得於報到後1個月內向機關提出申請轉送保訓會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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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於規定時間內接受基礎訓練人員,有下列哪些事由未能如期參訓,可經實務訓練機關核轉國家文官學院核准變更調訓梯次?

婚。

喪。

分娩、流產。

重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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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錄取人員,至國家文官學院接受基礎訓練,但其基礎訓練成績經保訓會核定為不及格,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應自原訓期屆滿日之翌日起,加計該重新訓練訓期,為其重新訓期屆滿日。

1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自費重新訓練1次。

獲准自費重新訓練者,可給予公假前往受訓。

仍留原分配訓練機關(構)學校接受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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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基礎訓練調訓梯次之理由,不包括下列何者?

流產。

重病。

結婚。

公務繁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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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哪些人員應參加公教人員保險?

102年以前考試錄取占缺訓練人員。

符合訓練辦法第29條規定人員。

106年以後考試錄取人員。

104年考試錄取於106年補訓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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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考試錄取,106年始報到接受訓練人員,亦可參加公教人員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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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保訓會得委託相關機關辦理集中實務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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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得拒絕指派受訓人員參加集中實務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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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錄取人員,至國家文官學院接受基礎訓練,但其基礎訓練成績經保訓會核定為不及格,請問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應自原訓期屆滿日之翌日起,加計該重新訓練訓期,為其重新訓期屆滿日。

1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自費重新訓練1次。

獲准自費重新訓練者,可給予公假前往受訓。

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規定,廢止受訓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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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訓練是以充實初任公務人員應具備之基本觀念、品德操守、服務態度及行政程序與技術為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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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訓練由國家文官學院辦理或委託訓練機關(構)學校辦理。